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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公司法项下授予股票性权利及期权之近期更新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57条的修订,扩大了特拉华公司董事会在发行股票性权利及期权方面的可授权范围。在此修订前,第157条虽允许董事会将发行股票性权利及期权的权力下放给公司高管,但有诸多限制,且股票性权利及期权的条款,包括行权价格等,仍需由董事会来决定。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57条的修订,扩大了特拉华公司董事会在发行股票性权利及期权方面的可授权范围。在此修订前,第157条虽允许董事会将发行股票性权利及期权的权力下放给公司高管,但有诸多限制,且股票性权利及期权的条款,包括行权价格等,仍需由董事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