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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的最新裁决强调了多类股本公司在章程修订时分类别投票的要求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提醒多类股本公司,一般多数表决可能不足以对公司章程进行某些修正。在 Garfield v. Boxed, Inc. 案中,法院否定了多类别普通股,例如 A 类和 B 类普通股,只是不同系列的股票,而不是不同的类别的长期共识。法院裁定,增加一类股票并改变投票门槛的章程修正案需要来自两类股东的分别投票,无论该类别是否拥有投票权。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提醒多类股本公司,一般多数表决可能不足以对公司章程进行某些修正。在 Garfield v. Boxed, Inc. 案中,法院否定了多类别普通股,例如 A 类和 B 类普通股,只是不同系列的股票,而不是不同的类别的长期共识。法院裁定,增加一类股票并改变投票门槛的章程修正案需要来自两类股东的分别投票,无论该类别是否拥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