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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通过了新的规则12d1-4(以下简称“新规则”)。在满足若干条件时,新规则允许注册投资公司或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收购基金”)以超过《投资公司法》第12(d)(1)条规定的限额收购其他注册投资公司或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购入基金”)的证券(以下简称“组合基金”)。
控制和投票限制. 新规则将禁止收购基金控制被购入基金,并要求当收购基金持有被购入基金一定比例以上投票权证券时以规定的方式对所持证券进行投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收购基金对被购入基金的影响。但是,如果收购基金与被购入基金同属一个集团基金而且收购基金与被购入基金共享一个基金顾问,收购基金将不受本条件约束。
评估和调查.为了解决有关收购基金可能对被购入基金施加不当影响或收取重复费用的问题,新规则将要求收购基金在投资被购入基金之前进行评估和调查。对于收购基金、被购入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单位投资信托、或是为可变保险合同提供资金的单独账户,上述评估和调查要求是不相同的。
组合基金投资协议. 新规则将要求不同基金,在不共享同一投资顾问时,签订组合基金投资协议,以约定相关安排。
复杂结构的限制. 为了限制基金利用组合基金建立过于复杂的架构,一般情况下,新规则会禁止基金创建三级架构的组合基金。但在某些情况下除外,包括允许被购入基金将其资产总值最多10%投资给其他基金(包括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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