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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合格投资者”定义允许更多投资人参与私募交易

Sep 8, 2020

2020年8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SEC” )修改了 “合格投资者” 的定义,增加新的合格自然人和实体类别并对现有定义也进行了其他的修改, 从而允许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私募交易。


 


SEC对该定义的修改旨在更有效地识别具备足够知识和专业知识参与私募投资的投资者,不仅基于收入或净资产的衡量标准,而且还基于特定的专业知识、经验或证书的衡量标准。此外,SEC扩大了有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的实体的类别。


 


这些修改将扩大《1933年证券法》第501(a)条下的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以包括下列个人和实体:


 

  1. 在定义中增加新的类别以允许个人根据SEC不时指定为合格机构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专业证书等成为合格投资者(同时指定信誉良好的7系列、65系列和82系列执照的持有人可成为合格投资者);

  2. 个人作为私募基金的“知识型雇员”可成为“合格投资者”;

  3. 在合格投资者定义中增加“配偶等同”一词,使等同于配偶的个人可以通过合并资产符合资格达到成为合格投资者的目的;

  4. 阐明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成为合格投资者;

  5. 扩大合格投资者定义的实体类别,新增主要如下:

    1. 注册的投资顾问,包括在SEC和州政府机构注册的投资顾问、豁免报告的投资顾问,

    2. 农村商业投资公司(RBIC),

    3. 根据《投资顾问法》定义的“家族办公室”及其 “家族客户”,如其管理的资产至少达到500万美元,以及

    4. 一个涵盖性的类别,覆盖拥有《投资公司法》定义的“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且并非为购买发行的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所有其他实体,包括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实体。

 


上述修改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60天生效。点击此次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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