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美国国税局和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拟议法规(“拟议法规”),为纳税人就税法下第1061条有关投资合伙企业“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收规则提供指引。税法第1061条有关“附带权益”的相关税务规定是通过《减税与就业法案》加入到税法中,通常要求产生于适用的合伙权益中产生的“附带权益”的资本收益具有超过三年的持有期,才能构成长期资本收益(long-term capital gain)。
拟议法规规定,第1061条仅适用于基于第1222条将被视为长期资本收益的资本收益。因此,第1061条下的申报或计算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收入,例如基于第1条的符合长期投资要求的合格股息收入,基于第1231条下的贸易或业务财产收益,和基于第1256下的按市价计价资本收益。
根据拟议法规,第1061条适用于持有“API”的个人,信托和遗产。 “API”是指因为提供服务给“适用行业或企业”而引起的转移的合伙权益。拟议法规将“适用行业和企业”定义为任何包含“特定行动”的活动(“ATB测试”)。“特定行动”必须同时包括(1)筹集或返还资本,以及(2)投资或处置“特定资产”或开发“特定资产”。特定资产通常被定义为证券,商品,用于出租或者投资的房地产,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任何合伙权益以及关于前述任何一项的期权或衍生合同。 ATB测试下累计所有相关人员、代理以及代表的“特定行动”。此外,拟议法规规定,除有例外情形发生,一旦合伙权益构成API,该合伙权益将一直保持作为API的状态,不论相关纳税人或关联人是否继续为“适用行业或企业”提供服务。
第1061条不适用于公司持有的合伙权益。但是,与美国国税局2018年3月发布的意见相同,拟议法规规定,纳税人不能通过S公司持有附带权益来避免第1061条规则的适用。拟议法规将此等规则进一步扩展到进行了合格基金选择(qualified electing fund election)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s”)。
拟议法规对直接或间接持有API的纳税人以及发行API的合伙企业施加了额外的申报要求。不遵守这些报告要求可能会导致处罚以及可能使国税局对纳税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有收益重新定性。
拟议法规通常要等到最终法规发布后才生效,但是,有关S公司的规则适用于自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而关于PFICs的规则自拟议法规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