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B Stable VII LLC v. MAPS Hotels and Resorts One LLC, et al.一案中,尽管该交易具有独特的事实背景,特拉华衡平法院首次对如何解读受Covid-19影响的重大不利影响条款以及照常运营条款提供了指引。
在相关买卖协议下,双方约定MAPS Hotel and Resorts One LLC(“买方”)向AB Stable VII LLC(“卖方”)购买Strategic,一家持有多家酒店的公司。由于买方拒绝如约完成交易,卖方在特拉华州发起诉讼要求买方履行相关义务。买方提出了两个与Covid-19相关的论据。首先,买方认为卖方违反了其陈述保证条款。在协议中,卖方表示自2019年7月31日起,Strategic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未曾遭受合同下定义的“重大不利影响”,其中重大不利影响不包括“自然灾害和灾难”造成的影响。其二,买方认为卖方违反了照常运营的约定。根据该约定,Strategic及其子公司在交易交割前应维持与过去实质性一致的日常业务活动。
法院拒绝了买方的第一个论据。尽管“重大不利影响”的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流行病造成的影响,结合定义的完整文本来看,法院认为当事双方意图将系统风险转移给买方,而全球流行性疾病带来的风险正是系统性风险的一种,因此Covid -19造成的影响属于“灾难”造成的影响而不构成合同定义下的“重大不利影响”。
法院支持了买方的第二个论据。法院认为,Strategic在改变其经营方式前没有如约向买方征求书面同意(在合同下买方无权无故拒绝),并且由于Strategic在该条款下照常运营的义务不限于只需要采用“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法院认为Strategic有绝对义务维持与过去实质性一致的的商业活动,而无需考虑Strategic运营方式的变更是否符合行业内的普遍行为。
从法院的这两项裁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仍然会根据合同语言来解释合同条款并尽可能实现当事方签约时的意图;其二是如果一方希望在形势变动的情况下具有任何灵活性,其应考虑在合同中对其义务性条款增加限制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