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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法律对“私募基金”定义的最新修订

Jul 28, 2020

开曼私募基金法(2020)(“2020法案”)近期被进一步修订,其中一项修订内容是扩大了“私募基金”定义的范围,意味着更多实体需满足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进行注册的要求。


在修订后的定义中:

  1. “主要业务”被删除,这意味着如果某实体仅部分涉足私募基金业务而主要从事非基金业务,现在也可能被要求向CIMA注册;

  2. “发行发售投资权益”被修改为“发行发售已发售投资权益”,这意味着除其他事项外,不后续发行其投资权益的实体现在也可能被要求向CIMA注册;

  3. “分散投资风险”被删除,这意味着如果某基金仅为持有单一投资而设立,现在也可能被要求向CIMA注册;以及

  4. “以基于该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资产、利润或利得而获偿”被删除,这意味着即使基金的运营方不收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或其收费与该实体的资产、利润或利得无关,现在也可能被要求向CIMA注册。

2020法案要求所有在开曼成立的现有封闭基金必须最迟于2020年8月7日前完成向CIMA的注册,否则该实体将面临10万开曼元(约合121,000美元)的罚款。之后新成立的私募基金需要在该基金从投资人收取承诺出资的21日内完成向CIMA的注册。先前成立的开曼未注册封闭基金的管理人应向开曼律师咨询2020法案近期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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