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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新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多元化

Oct 13, 2022

2020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加文·纽森(Gavin Newsom)签署了第979号法案使之成为加州法律,该法案要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主要执行办公室的美国国内上市公司或外国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名或多名具有种族或其他多样性的董事。



根据第979号法案,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主要执行办公室的上市公司(a)至少应在2021日历年结束之前设有一名来自代表性不足社区的董事;(b)在2022日历年结束前,(1)如果其董事人数为9名或以上,则该公司至少应有3名来自代表性不足社区的董事,(2)如果其董事人数超过4名但少于9名,则该公司至少应有2名来自代表性不足社区的董事;(3)如果其董事人数为4名或更少,则该公司至少应有1名来自代表性不足社区的董事。 其中,“来自代表性不足社区的董事”是指自我认知为黑人,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拉丁裔,亚洲人,太平洋岛民,美洲原住民,夏威夷原住民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个人,或自我认知为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者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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