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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立法机构于2020年7月16日修订了《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其中部分修订内容为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大流行而作出的立法举措。阅读修订案的全文请点击这里。
经修订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10条包括并阐明某些额外情形会被视为“紧急”情况,授权特拉华州公司董事会在该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通过紧急章程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这些额外的紧急情况目前明确包括“传染病或大型传染病,以及美国政府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 修订案进一步规定,如果董事会会议在紧急情形下无法满足法定到会人数的要求,则构成参加会议董事的多数董事有权通过紧急章程。
该经修订的第110条还授权董事会(i)采取其认为“切实和必要”的举措来应对股东大会的紧急情况,即使该举措可能会与公司的注册成立证书或章程构成冲突。该等举措包括但不限于:改变股东会议的地址(包括通过远程通讯方式进行),推迟股东会议,以及(ii)更改已经宣派的股息的股权登记日和股息支付日(前提是新的股权登记日是未来的某一天,且股息支付日不晚于该新股权登记日期后的60天)等。上市公司须受限于其他特殊规定。该110条修订已追溯自2020年1月1日生效。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其他条款也得到相应修订,以便于在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股东会议和发送通知。其中,《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8(d)条经修订后允许股东以电子方式取代会议来签署书面决议,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有所禁止或限制。《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32(b)条经修订后允许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给股东发送通知且无需经过股东的同意。该等修订已于2020年7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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