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透明法案》(简称“法案”)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生效成为正式法律。该法案要求部分公司披露其实际所有人。
根据法案,除非有其他豁免,下列公司(reporting company,简称“报告公司”)有披露其实际所有人的义务:(i)任何通过向州务卿或类似州政府机构递交文件,根据相应州法或印第安部落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实体,或(ii)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但通过向州务卿或类似州政府机构递交文件,根据相应州法或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在美国注册运营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实体。
法案特别列出了可以豁免披露实际所有人义务的具体实体,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实体,且该实体(A)在美国雇佣超过20名全职员工,(B)根据联邦报税表,其毛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包括其子公司和运营的关联方的收入),以及(C)其在美国的地址有实际的运营;(ii)上市公司;和(iii)已经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或已经对金融监管机构负有披露义务的实体,比如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信用社,经纪,注册的投资公司以及注册的投资顾问。
根据法案,报告公司需要披露其每一位实际所有人以及公司申请人,并且披露其法律名称/名字,生日,现住址/现营业地,以及“在可接受的身份文件上注明的独一无二的证明号码”或者FinCen[1]的证明号码。报告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指任何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合同、安排、共识、关系或其他方法,(i)对公司有实质控制的,或(ii)拥有或控制公司股东权益不少于25%的个人。公司申请人指向相关政府机构递交公司成立文件或申请公司在美国运营资质的个人。
对于故意提供,或故意试图提供,虚假或欺诈信息,或故意不披露或更新信息的行为,法案下有民事和刑事的重大处罚。
FinCEN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具体法规执行法案下的实际所有人披露义务。在具体法规出台之前已经成立的公司,应在法规生效的两年内完成披露。在具体法规出台之后成立的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就需要完成披露。
[1]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